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地率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面积、位置等,并将其作为审查内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地面积、位置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施工完毕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并应当通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或者不符合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载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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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绿化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迹礌管啡攮独归扫害激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除上述以外工程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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