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 但是可以发降温费、高温费、也可以有清凉饮料费、夏季防护用品费等。但无论按何种形式发放,都是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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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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