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户主不主动将户口迁走的话,是没有办法将原户口强制迁移的。 根据现行法律,户口迁移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因很简单,户口迁移问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根据司法不干涉行政的原则,因此户口迁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但是类似问题也不是不可以避免,在此给大家做两点建议: 一、如果可以,最好在买房交涉过程中或者在签订购房协议前就要求出卖方将户口迁出,迁出后再交付卖房款。或者可约定在迁出前只支付部分卖房款,余款待迁出后再支付。 二、如果户口不能及时迁出的,那么可以在购房协议中约定具体迁出的时间,及未及时迁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那么买受方可依据此条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这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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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户主迟迟不愿迁出户口,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买方凭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到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然后将户口簿上的户主直接更换为买方;而原业主的户籍仍然保留,但不再是户主,变成挂靠户。 2、原业主凭户口簿和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将户口迁到社区集体户上。但是这需要原业主本人配合办理,因为目前公安机关还不能强制迁移户口。 3、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卖房人如果无法及时从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将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落户的情况发生。
房屋卖了之后户口不迁,如果是经过买家同意的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如果对方要求原房主迁移户口的话,是需要迁走的,并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般合同上也要注明要迁走户口。如果原房主不迁走的话,买房者可以去派出所要求迁走,也可以起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房者将户口迁出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项随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一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房者即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卖房者无权再将自己或其他人的户口滞留在原有的房屋上,户口迁移出去是卖房者的随附义务,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户口迁移条款。也应当如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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