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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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角度,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不满两岁的孩子需要母亲的照顾,离婚后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两岁以上儿童,双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八岁以上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应考虑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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