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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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规定的;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格式条款、免除人身损害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部分有争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规定的;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格式条款、免除人身损害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部分有争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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