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件规定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及被告,无论是公民还是行政机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都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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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诉讼上诉立案,一般六个月内会有判决结果。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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