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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法院...
行政案件不服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是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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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初审法院的判决败诉后,可以上诉到均有行政诉讼上诉管辖权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条规定,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于二审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或者直接到首都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两者效果相同的)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而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就是完全没有必要了,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再审申请驳回的案件绝对不会再与受理和立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请求可以表述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依法批准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拒绝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的程序性诉讼权利问题,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是一样的。其不同的特点主要是不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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