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其实也是一种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发生法律效力,既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力。 与诉讼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 (一)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能力。 (二)程序上具有简易型,无需传唤债务人,无需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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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条件如下: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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