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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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规定是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甚至可以依法要求其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与单位协商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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