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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条件如下: 1、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2、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有:申请抵押登记,合同自批准起生效。未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抵押登记应符合程序:出具同意抵押证明;对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书面证明;当事人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结果应报管理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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