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劳动关系却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企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1个月。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承认其为员工,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如下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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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名称、住址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基本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双方当事人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且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应适用于劳动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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