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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