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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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为:如果债务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时候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等。
下列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所负债务。 下列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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