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拆借资金应该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不必通过银行,可自行拆借。要按银行同等利息入帐,超过银行同等利息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利息收入应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费。通常情况下,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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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2、通常情况下,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用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3、而企业经常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的货款,则是在“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科目中核算。
企业拆借资金的利息是由企业双方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只有规定不能超过一定的利率,那就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的,其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借款人是不需要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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