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以上是《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内容,看情节处理,公安机关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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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单位工作人员泄露信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罚款;单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罚款。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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