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1、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2、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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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中单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由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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