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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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双方是否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双方没有经协商,或者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会拒绝受理。一方由于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办理孩子姓名变更的,如果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会进行恢复。
离婚孩子改名是需要父母双方都同意的,子女随父亲或者随母亲姓都完全可以,可是在子女出生以后,姓名本身就是父母亲双方协商一致之后才登记的,所以说,对于孩子姓名的变更谁都没有权利自己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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