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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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理解具体如下:夫妻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生活在一起,连续满两年时间,且时间不间断,即可视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法定情形。
虽然,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不是民法典中明确列明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但夫妻性生活是对夫妻感情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 如果因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话,在司法实践中支持离婚的案例也是有的。可以在六个月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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