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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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承包方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所以,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如果因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由于土地用途对土地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成为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是法律适用中比较混乱的一个问题。准确理解现行法律关于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具体规定,对于完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确处理土地用途变更法律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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