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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回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这条解释表明,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用于是否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如果是,则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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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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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取土等。在耕地上建房等属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向.上级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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