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已有的城乡规划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改造计划,逐步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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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食品、药品当物资储备库。要有供水设施,生活水达到国家标准。要有排污系统及垃圾集中存放点。要有供电设施。要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的照明需求。要有通讯设施。无线信号要覆盖应急场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附近、门口等要有指引标志。指挥场所可利用平时的管理房,不用建设专门的指挥房。
应急避难场所属于人防,归所在辖区的街道办管,现在随着机构改革人防办撤并进了国务院紧急事务部,省市县政府应该也会随着机构改革,把应急避难场所归属到地方的应急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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