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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3-10-07 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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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07 回复

专业分析: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消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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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1、审判人员的回避: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下,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2、如果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自行回避,避免影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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