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办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举办民办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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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消息。其实公众误解了新政策的意思,因为政策中有很多复杂的字眼,规定说明的是规范“公参民”学校。 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私立学校,以及公办学校和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合作创办的学校,改为公立学校,而不是将所有私立学校变公,不过这个政策的出台,也意味着很多私立学校都会从民办转为公办。
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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