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民办学校股东
个人债务纠纷频发,致使民办学校受牵连而涉诉。据统计,56.07%的案件均由民办学校股东
个人的债务纠纷所引发。由于民办学校有独资制、股份制、混合制等多种
股东出资形式,在实践中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股东个人的资产难以明确区分,导致第三人在与民办学校股东发生债务纠纷时,往往依法申请查封、冻结其在学校中的股权或资产,从而引发纠纷。如宝安区民治明珠小学共涉及22件
经济纠纷案件,均因明珠小学
法定代表人董某与他人发生借款或合同纠纷。
二是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民办学校教学质量达不到学生要求而涉诉。据统计,民办学校学生因教学活动达不到其入学目的而起诉学校的案件占29.48%。在实践中,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参差不全,因某些民办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达不到学生入学要求而请求退款赔偿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学生及其家长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如深圳市尚德技工学校被14名学生起诉要求退款赔偿,正是因为其管理混乱导致学生无法注册心仪专业的学籍,从而无法实现入学目的。
三是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内部管理纠纷多发而涉诉。民办学校股东将学校资产视为己有,在办学实践中经常不当借用甚至非法挪用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营资金,或违规将民办学校的资金转入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帐户存放,导致拖欠学校教职员工工资的现象多发。
记者在采访中,宝安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向记者提出民办学校亟待规范管理的建议。法官认为要严格资格准入,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要严格审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成熟一个,创办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要不予批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跟踪督导,保证其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