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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债权转让包括的限制条件为转让的债权不得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还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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