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性条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公司通过章程对公司的重要事务及公司的组织和活动作出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从而实现当事人的自治。但是,有时章程的内容会与公司法的要求不相一致,此时就会出现股权转让是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进行,还是应当依照公司法进行的问题。实践中,这样的冲突和矛盾通常有一下表现形式:
其一,对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的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当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对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例如在章程中约定:“公司股权在股东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同意可以转让的股份,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购买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是按照一定比例持股的,当某位股东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径直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时,受让的股东就有可能成为大股东,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就有可能被稀释,从而损及他们在公司的既有利益。
其二,对
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改条确立了股权自由转让的原则。实践中,也有的公司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苛以了更加严格的条件,限制股权转让。
上述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涉及了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