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 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 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 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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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具体来说仲裁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2.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依法进行开庭,并进行裁决; 4.如果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来说法院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 3、宅基地纠纷调解的进行,调解的主持人由审判人员一人或合议庭共同主持。 4、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责任;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具体来说起诉流程如下: 1、确认被告; 2、准备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3、到宅基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本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要转让其享有的宅基地的或,即视为其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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