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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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规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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