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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的代位追偿权有没有

2022-10-21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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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1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经销商则表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存在损害行为,其对投保车辆的自燃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指明系车辆质量缺陷导致火灾,更没有排除使用不当或者老鼠等动物撕咬导致自燃的可能性。所谓“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行为并不局限于因过错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投保车辆自燃是车辆本身零部件自燃引发的,被告作为销售方应对所售车辆自燃后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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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代位追偿有时间限制。代位追偿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一般代位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是三年。

陈万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如果有代位权诉讼时效,民事财产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这三年会因对方不断的权利主张而不断中断和重新计算,最长可持续20年。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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