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三)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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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材料: 1、过户登记的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书; 4、过户原因的证明文件; 5、如果房屋没有经过测绘,还需要提交测绘文件; 6、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办理房产证过户所需材料有: 1、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3、买卖契约; 4、税票; 5、图纸; 6、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7、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有效证件; 8、出售国有住房需经当地市房改办审批; 9、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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