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费用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 (1)出差补助分为住宿补助和其它补助(含餐费)。 (2)住宿补助按地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直辖市北京、经济特区、广州市,每人150元/天; 二类地区,省会城市,每人120元/天; 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以外的其它地区,每人80元/天。住宿补助按实际住宿天数核发。 其它补助为每人50元/天,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核发。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如果单位支付员工的出差补助符合上述规定,则不需计入员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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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一万三千八百八十元,因公:一万两千七百一十元。
一、伤残军人最新优抚标准: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1、烈属:2313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 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单位:元/年):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 3、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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