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种: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延长的执行期限已经届满;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对该异议已经依法进行处理(如裁定驳回等);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继承人已经确定;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已经明确;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该破产案件已经审结;6、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已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的,该案件已审理完毕,争议标的物的权属已经确定;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该异议已经处理完毕,仲裁裁决最终未予撤销;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后经审查该请求不成立;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审理结果与原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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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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