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裁定为中止执行,在终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如果法院裁定为终结执行,一般不会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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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没有财物可执行,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等有了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对于中止执行的时效没有限制,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都可以恢复执行。
向业务综合组提交申请,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1、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或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 (二)生效法律文书。 (三)中止执行裁定书或执行和解协议。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 (五)原执行通知复印件。 (六)中止执行和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均应提交已实际执行到位或协议履行情况等证据材料; (七)恢复执行案件审查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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