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 离婚的形象图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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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前述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如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只要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了就会判决离婚。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 6、包办、买卖婚姻。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9、一方重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 1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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