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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依据有哪些?

2021-04-12
我国现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实离婚案件当中的诉讼标的额主要就体现在财产分割这一块,这就要看原告自己所掌握的夫妻共有财产到底是多少钱了,比如现在的夫妻共有财产计算下来一共是十几万元的话,那诉讼标的额就填写十几万元,有些夫妻的共有财产可能都价值上千万元了。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延伸阅读:最新离婚诉讼书范文离婚诉讼中需要搜集的证据有哪些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管辖法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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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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