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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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执行房产的程序如下: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将涉案房产在法院网及房产所在地进行拍卖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和执行费就转交给债权人了。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同时如该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就不受此限制,拍卖款不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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