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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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现在通过征收遗产税,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纳税人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另一方面向纳税人征收遗产税,可以防止遗产在死者生前发生转移逃税,这是对财产税和个人所有税的一种有效补充。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各国通常设立了较高的遗产税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较高的税率。通常情况下,遗产税只是对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一般占居民总数的1%到3%)征收。在免征额的设计上,美国遗产税的免征额在1998年定为62.5万美元,2006年将提高到100万美元,日本的遗产税起征额为150万日元。[2]另外,遗产税也多采取累进税率,德国遗产税适用税率从3%到70%不等,日本使用税率从10%到70%不等,英国遗产税率最高可达90%。其次,各国都会设立其他政策与遗产税制度相配套。赠与税就是一种与遗产税相辅相成的制度,其设计目的旧载于避免纳税人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遗产转移而避免纳税。赠与税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时期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课征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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