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出卖房屋也就受到限制。根据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另有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无效,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但在对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订立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言,如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其无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包括农民自有房屋即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集体土地上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小产权房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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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资格。买受人是城镇居民的,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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