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宅基地使用方案。n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n(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n(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n(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n(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n(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n(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n(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n(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n(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n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n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针对农村宅基地改造方案由谁制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宅基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两个错误认识有关:一是人们常常误解宅基地,把城市建设用地巨额价值的“想象”附会到农村宅基地上,这就引发了很多人认为农民是“抱着金饭碗讨饭吃”,更有一些人想象着如何显化农村宅基地价值从而让农民可能一夜暴富。第二个错误观念是,很多人认为,农民进城就应退出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种粮食。当前中国正处在史无前例的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化不仅是人口的城市化,而且是土地的城市化,因为城市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在迅速扩张。人口的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农村人口减少了,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民宅基地占地会减少。他们认为,目前随着城市建设占地面积持续增加,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每年都有所增加,就会造成对耕地资源的挤占,危及中国耕地红线。所以一些人认为,进城农民应当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就应当复垦为耕地种粮食,从而保证中国的粮食安全。正是基于以上两种认识,一些人认为应当对过去形成的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应当在宅基地上动脑筋、想办法。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