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定金是法律术语,即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 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诚意金的定义。根据房地产交易实践,所谓诚意金,是购房者为了证明买房的诚意而向开发商交付的一笔金额。如果购房者事后不想认购,诚意金在约定的时间内退回。一旦认购,诚意金即转为定金,随后进行购房签约。由于法律上没有对诚意金的规定,诚意金要根据商品房预售合法性和具体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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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购房的诚意金是购房定金。诚意金只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只是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一种承诺,得不到法律保障。购房者在付诚意金时需要考虑清楚,因为即使交了诚意金,也不能从法律上保证能买到自己选定的房子。
购房诚意金不是购房定金。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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