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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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可以转让。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债权人通常是可以选择把全部的债权,或者部分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那么当事人不可以进行转让:1、根据债权性质不可以进行转让;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可以转让;3、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可以进行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只有预售合同才可以转让,购房合同不可以转让。同时,转让也有相应条件,主要有: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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