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程序 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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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申请贫困户和低保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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