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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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乡镇府复审; 3、乡镇府复审通过之后,报县级的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审批之后,按程序进行公示发放低保证,按月发放低保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要申请农村低保的,需要先由其户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填写低保待遇审批表;然后由上述机关或机构进行初审;再报送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后审批通过的,予以登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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