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是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不需要经过最高检,但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rn详见《刑事诉讼法》rn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n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nrn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rnrn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nrn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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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1、要兼顾受害人的人权保护 从立法角度来看,中国刑事程序中缺乏对受害人进行全面和及时的救济以及保护的规定,在程序立法中,将国家机关和被告人作为两端进行设计,忽视了受害人。在死刑辩护以及复核中,全面而且及时的对受害人的民事损失进行赔偿会对案件结果有正面的帮助,在赔偿标准上应当参照民事实体以及程序立法中的标准,甚至应当超过民事标准。 2、要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都比较慎重,出现错案的比率非常低。律师在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中,假如凡案件都认为是冤案错案,是不恰当的。律师通常容易陷入和司法机关的对抗,错误的认为让一个该死的人不死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 3、要理性低调看待上级法院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更侧重实质的正义,有更强的超然性和独立性,个别案件可以不受制于自己发布的司法解释的限制。我们可以经常发现,一些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之中以及之后,并没有理性的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而是在新闻报纸等领域大肆渲染炒作。个别律师不能够正确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导致法院在改判时通常需要考虑律师辩护的动机和目的,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很多案件,原本可以改判,就因为新闻报纸的过度报道而失去改判机会。 4、要加强律师业的内部合作 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具体审理死刑案件。客观来说,大多数死刑的一审案件都发生全国各地的中小城市,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数均在本地选择一审代理律师,大多数办理死刑案件的律师多通过熟人等渠道接触这些死刑案件,在办理技巧等方面和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存在一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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