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关于在建项目抵押的条件,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可以得出,在建项目抵押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故不得进行抵押。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而只有已经取得三证的情况下,才能按要求填写相应编号。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为只有符合该比例要求,开发商才能申请商品房预售,在建项目才具有了可转让的属性,满足抵押法定要求。 (4)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也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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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条件有: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条件有: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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