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被侵权,侵权人应当应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 (2)侵权人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3)侵权人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 (4)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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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对于网络侵权,证据有哪些,要怎么取证呢?网络侵权中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全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方能保障所获得证据的证明效力。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的来源,包括源自于哪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何种电子设备、数字设备等。首先,收集电子数据时,应当注意全程录影录像。其次,既要收集存储于计算机软件、硬件上的电子数据,也要收集其他外围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不仅需要收集电子文本信息,也要收集图形、动画、音频等信息。注意,无论是EMAIL或QQ聊天记录,一定要先在内容中确认对方的身份。否则对方会以不是本人或EMAIL和QQ被盗为推辞的借口的。第三,输出该电子数据的信息源须为该电子信息的原始存储处。收集到的电子数据予以诉讼保全(含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也可以请公证人员来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方法。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取证方法、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等对案件判决结果影响巨大,切不可掉以轻心。
网站拒绝删除“差评”帖,只要不是虚构事实而为,只要没有诽谤、诋毁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权,发帖者有权对商家提供的服务给予批评、评论,甚至给予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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