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审批并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附件)。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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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3)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4) 一、二类的增加40元, 三、四类的增加50元, 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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