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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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