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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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