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却要收回土地,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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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纠纷处理如下: 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部门。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承包纠纷处理方式如下: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指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应当说明和劝说纠纷双方,互相理解,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也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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